兔茅申购价2499元,经销商称控货严,生肖酒会退烧吗?******
茅台直销“i茅台”首发兔茅售价2499元/瓶。
1月5日20时,茅台的第十款生肖酒兔茅在“i茅台”App首发申购。在“i茅台”平台,53度500ml兔茅“贵州茅台酒(癸卯兔年)”(以下简称“兔茅”)售价2499元/瓶。据贵州茅台官微介绍,本场兔茅首发专场投放29999瓶兔茅供用户申购。
“i茅台”显示,申购结果将于1月6日18时后公示,申购成功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消费者。据“i茅台”介绍,此次兔茅首发申购持续1小时,至21时结束,专场申购登记先后顺序与申购成功率不关联。
据“小茅i茅台”官微介绍,1月4日开启虎茅申购的“告别专场”,共计投放29999瓶虎茅。此后,兔茅将接力虎茅在“i茅台”上架,开启每日享约·茅台时段开放申购。
自2022年3月31日以来,茅台推出“i茅台”平台,扩大了直销渠道。2022年前三季度,贵州茅台的直销渠道收入达318.82亿元,较上年同期增长117%,占营收比重达约36%。与此同时,直销渠道挤压经销商生存空间的声音也一直存在。
与往年茅台生肖酒发售后经销商纷纷推出预订、预售的火热情形不同,今年不少经销商反映控货更严。
1月3日,上海一位茅台经销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,“兔茅”还没有货,价格也尚未确定,也并未像去年“虎茅”发售前一样接受预售。
1月5日,北京一位茅台经销商也表示兔茅“暂时没有货”,也暂时没有预售,并称今年控货厉害。去年,虎茅发售后,市场上虽没有现货流通,这位经销商也曾推出“预售价”支持提前预订,虎茅价格一度炒上6000元/瓶。
知趣咨询总经理蔡学飞认为,茅台生肖酒一向是中国最重要的投资类白酒品类,本身的稀缺性非常强。“在旺盛的需求面前,每年限量发售进一步加剧了(生肖酒的)产品价值。”蔡学飞指出,由于茅台酒在送礼市场有很强的流通性,加上“生肖”“限量”的概念,受到市场追捧“是必然的结果”。
那么,“i茅台”直接投放兔茅,是否会让茅台生肖酒市场降温呢?蔡学飞认为,“i茅台”的精准投放,能缓解一部分市场对茅台生肖酒的供需矛盾,满足一部分刚需消费者的需求,但兔茅的稀缺属性并不会改变,茅台生肖酒在高档礼品市场上仍然有很强的号召力。
“(但也)要客观认识到,考虑到茅台最近几年一直在做价格管理,相较于往年的生肖酒,今年兔年生肖酒的炒作氛围,应该会有所降低。”蔡学飞分析称。
截至1月5日,贵州茅台收涨4.41%,股价重新站上1800元,报收1801元,总市值22624亿元。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